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五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6.17
- 「槍手」蘇緯軒稱不願落手 憂被同夥殺害不敢退出 僅嘗試藉故缺席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7日)踏入第35日審訊。在計劃中被安排任「槍手」的蘇緯軒,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。蘇供稱2014年在 FB 的「War Game」群組認識男子「Steven」,兩人不時相約打「War Game」,蘇一直敬佩對方。蘇表示在對方耳濡目染之下,開始支持港獨團體,最後應「Steven」邀請加入自組的隊伍並擔任其助手,目標以武力對抗政府。蘇指7月起協助吳智鴻買槍,但直至12.8行動前的數星期,才知道自己獲安排當「槍手」。蘇強調自己不願落手殺警,惟擔心遭「Steven」殺害故不敢退出,並嘗試在行動前一晚藉故缺席或拖延計劃。
控方傳召第八名證人,他為早前已認罪、現為「污點證人」的被告蘇緯軒。現正還柙的蘇身穿白色恤衫及戴眼鏡、中等身形,由兩名懲教人員押解出庭。他精神不俗,作供時聲線響亮。
蘇緯軒稱因「War Game」認識「Steven」、受對方耳濡目染下支持社運
蘇透露自己於2001年出生,案發時18歲。他中五畢業後,於2018年任兼職救生員及游泳教練,2019年則無業。蘇確認於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捕,於2020年6月15日簽署「無損權益口供」。他於2022年10月3日承認其中3罪,包括「串謀謀殺」、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及「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」罪;至於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則獲撤回。其案件轉介至高院等候判刑。
蘇講述參與本案的經過,源於認識男子「Steven」。蘇表示自己從小對槍械或軍事感興趣,並有打「War Game」的習慣。他於2014年底透過 Facebook「War Game」群組認識男子「Steven」,當時自己14至15歲,對方年約24至25歲。兩人投契並相約每月打一至兩次「War Game」,亦會在 FB 聊天。蘇形容對方對「War Game」很有認知,因此很欣賞及敬佩他。起初兩人的話題圍繞軍事及裝備,但在2014年「佔中」期間,「Steven」因擔心攜氣槍外出會遭警方截查,因此取消活動。
蘇表示自己當時對政治運動沒有認知,自上述事件後,「Steven」提出其政治見解,兩人開始討論政治。直至2016年初旺角暴動事件,蘇表示在「Steven」耳濡目染下,當時對香港獨立團體「本土民主前線」等暴動者表達支持。
蘇:同意「Steven」提出武力對抗政府、加入隊伍任助手
後來於2017年初,「Steven」提出其理念,目標以武力對抗政府、爭取獨立及港人自決權,蘇對此表示同意。「Steven」希望成立有組織性的隊伍,而他認為蘇擁有最多槍械知識並且信任他,因此邀請蘇擔任助手。蘇認為對方提出的邀請「非常吸引」,加上自己欣賞對方,故「冇可能拒絕到佢」,最後於2017年初加入隊伍。蘇表示,「Steven」提到將來的武力抗爭會涉及大量違法活動,因此建議轉用有較高保密性的 Telegram。
蘇:得知吳智鴻想買槍、故提供協助
直至2019年6月反修例運動開始,「Steven」提出認識一些本土勇武份子,大家都想用槍進行武力抗爭,因此於7月派蘇與對方接觸。蘇表示:「我跟咗 Steven 咁耐,冇理由亦唔夠膽拒絕佢。」其後雙方會面,蘇表示其中一人為吳智鴻,另一人則為「Steven」早前要求他跟蹤的「金主」。蘇向對方解釋「Steven」有運槍經驗,因此「sell 佢哋買槍」。吳提出想買3支手槍,兩人交換 Telegram 以便溝通。蘇表示自己及「Steven」當時均牽涉另一案,因此不能用兩人的信用卡購買,最後選擇用不記名儲值卡購買,並安排陳玉龍協助收件。
蘇:10月「Steven」稱示威者要實彈還擊、提及用槍計劃
其後10月1日,荃灣有防暴警用實彈射中示威者,「Steven」表示既然警方升級並使用實彈,示威者同樣用實彈還擊及對抗,亦是無可厚非。當時蘇首次聽到使用槍械攻擊警方的計劃,但未有執行日期。蘇當時相信「Steven」不會著他執行計劃。
蘇:11月獲指示教吳用槍、擔心被捕藉口缺席
直至11月,蘇得知「Steven」已把槍交給吳,但「Steven」表示吳等人對槍械沒有認識,因此想蘇指導他們用槍。吳主動聯絡蘇,蘇得知對方會在11月到山上試槍,但他認為地點接近熱門的行山路線,故「基本上博拉」。但由於蘇擔心吳是「Steven」派來的人,因此未敢敷衍對方。最後蘇使用自己的「慣常技倆」,在測試前的兩至三小時表示有事未能出席。
蘇:11月尾得知計劃詳情但認為「齋吹」、其後獲安排當「槍手」
後來在11月中至尾,他獲「Steven」告知計劃詳情。計劃將於12月8日進行,他們會在民陣其中一條遊行路線、即灣仔軒尼詩道放置一大一小炸彈,分別為2公斤及20公斤,兩者的外殼會擺放鐵釘,以增加殺傷力。而側翼則會有「槍手」埋伏在大廈天台。當警方防線沿軒尼詩道由東向西走,並經過紅色炸彈時,計劃者一旦確認警方已包圍炸彈範圍時,就會引爆小炸彈。當警方原路撤退至大炸彈時就會引爆,這時側翼槍手會開槍射擊警員。最後會有很多警員受傷甚至死亡,而其他隊伍會到場撿取警方的佩槍,可供日後遊行示威使用。
惟「Steven」仍未提出確實日期,亦無表明蘇要負責的崗位,因此蘇相信是「齋吹」。但相隔一日後,「Steven」表示會安排蘇擔任槍手,並給予他5至6支手槍及步槍。蘇指自己因另案被警方監視,故擔心對方給予他參與程度更誇張的角色。蘇表示,吳在行動前數天再向他確認計劃細節,以及各人負責的崗位。
蘇:不想參與但未敢退出、因擔心遭殺害
蘇表示雖然不想親身參與行動,但亦不敢退出,「表面上要繼續講到我參與,如果呢個關頭退出,我會好可疑。」他又指「Steven」對身邊人疑心非常重,「唔畀警察拉,都會畀佢搞」,「如果有人得知計劃或者退出,佢會嘗試殺害嗰個人。」
因此,蘇打算於行動前一晚「重施故技」,找藉口拖延計劃或不參與行動。豈料12月8日早上,「Steven」告知取消行動,蘇在新聞看到同案被捕,而自己手上有槍,為逃避警方追緝,於是著「Steven」安排臨時住宿地點「避風頭」。
蘇:打算以沒有子彈為由拖延計劃
控方展示黃振強與吳智鴻於2019年11月30日的 Telegram 對話,顯示吳轉發「槍手」即蘇的訊息,指「等多幾日啦,so sad,唔係唔打,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,第一波想盡殺,有幾多殺幾多,全民執槍」。蘇確認訊息原本由自己發送予吳。
控方另展示蘇與吳在行動前4天、即12月4日的對話。當時蘇向吳發送西貢清水灣的地址,並稱:「drop zone」、「可以喺度放低我,之後可以自由走,即刻停埋一邊燒又得」。蘇解釋對話關於12月8日攻擊警察的行動,他表示在英皇中心對面的大廈完成行動後,會由「車手」在摩利臣山道接載自己,他會在某地點下車,而「車手」則可燒毀車輛,以消滅證據。
至12月8日凌晨近4時,蘇向吳表示:「so sad 無彈」;吳回覆:「其實30飛乜都打晒」;蘇再表示:「係呀,如果慢慢打,一槍一個就係」、「不過要諗辦法運槍」。吳續指:「運去港島?聽日先囉」、「反正聽日人多,趁亂咪得」;蘇回應:「有難度,好大袋」、「睇吓朝早隧道咩環境」、「Safehouse 穩陣就朝早出」。
蘇解釋對話的意思,由於他本人不想實際牽涉或親身參與,因此向吳及「Steven」提出對方無法拒絕的藉口,嘗試拖延計劃或不參與其中。蘇向吳表示沒有子彈,希望可以藉此拖延計劃。他又指屆時現場環境將會非常混亂,因此不可能「一槍瞄準一個警察咁樣,慢慢打落去」。
另外,由於蘇居於將軍澳,若他要前往灣仔的話需經將軍澳隧道,蘇打算以無信心避過警方路障為藉口而不出來。蘇為防止對方懷疑自己刻意破壞行動,因此特意補充可叫車手將車泊在摩利臣山道。
蘇:被捕時遭便衣警拍膊頭、憂受傷害故向對方開槍
蘇確認自己於2019年12月20日晚上約9時,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對出的行人路被捕。控方播放閉路電視,顯示蘇被捕時的情況。蘇表示當時與女友鍾雪瑩同行,卻突然遭兩名男子從後接近並拍膊頭自稱「警察」,蘇見對方為便衣裝束故未能肯定其身份,「我擔心係傷害我嘅人」,因此拔出自己的半自動手槍並上膛,最後向該兩男開了一槍。
蘇解釋,當時他攜有的是「Polymer 80」半自動手槍(簡稱P80)。他指根據美國法例就槍械的定義,該手槍並非「真槍」,而是屬「未成形手槍」,因它不能組裝扳機及擊鎚等「火控組件」。他表示在美國毋須經過登記或背景審查,可以直接購買這款手槍,購買者可以使用廠商附送的鑽頭,跟隨指示組裝「火控組件」。他透露手槍於2019年11月由男子「Steven」轉交男子「陳玉龍」,其後再給予自己。案發時手槍裝有彈匣,內有15發子彈。
蘇確認單位藏有步槍及彈匣
蘇最後被制服及拘捕,其後遭警員押解至翠屏花園單位。警方當時「爆門」進入,發現蘇的床下收藏一支 AR 15 步槍、多個彈匣、避彈衣及止血帶。蘇解釋,AR 15 步槍經改裝後可以連發子彈,若他扣下扳機子彈就會自動發射,直至用盡所有子彈或放開扳機為止。而步槍最遠可瞄準8倍視力範圍。
蘇另指,他藏有兩種彈匣,手槍彈匣內的是「中空彈」,而步槍彈匣內的是「實心彈」。他解釋兩者分別在於會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傷害。他指「中空彈」的殺傷力較高,因其彈頭向內凹陷、速度較低,子彈會留在人體內翻滾並造成破碎效應。至於「實心彈」的表面則完整光滑、速度及穿透力較高,即使擊中物品亦不太容易變形。
警方亦於單位內檢獲台幣,蘇解釋當時認為一直逗留在臨時住宿地亦非辦法,因此探討前往其他地方的可能性。「Steven」遂安排台幣及台灣電話卡予他到台灣使用。蘇表示相信「Steven」至今仍未被捕。
蘇表示以其經驗 500米擊中人形目標沒有難度
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盤問。在盤問下,蘇表示沒有上過大廈的天台,亦無獲告知天台高度;但他觀看地圖後,同意天台約16至17層高。辯方質疑:「你點知一定射到警察?」;蘇回應:「以我經驗,500米擊中人形目標冇難度」,而涉案大廈與目標位置相距500米內。辯方追問蘇有否用過真槍;蘇表示有。辯方再問是否用真槍殺人;蘇不同意,並解釋過往曾在外國靶場射真槍。
蘇:行動不會傷及無辜、否則輿論上會變「濫殺無辜嘅政治份子」
蘇又指,以他理解在射擊期間,現場只有警務人員,並不會有其他遊行人士。辯方追問:「唔會傷及無辜?」;蘇表示:「感覺唔會,以我認知 Steven 為人對呢方面處理小心。以佢政治理念,只要平民受到攻擊,輿論上我哋會變咗濫殺無辜嘅政治份子」,最終只會達不到目的。
蘇亦強調自己一直敷衍吳,雖然不至於對計劃反感,但卻不願意「落手」射殺警務人員,不過不敢告知對方。辯方追問:「你驚 Steven,驚佢殺你?」;蘇同意並指:「因為佢有過往經驗。」
蘇已完成作供,案件明(18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